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商砼货款415410元、逾期付款利息45695元,共计461105元; 二、驳回原告图木舒克市嘉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7元,由被告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