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宏盛达板业有限公司 新疆鑫骑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新疆鑫骑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宏盛达板业有限公司货款2929377.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06841.56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的1.5倍,分段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以2929377.6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相应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东宏盛达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92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疆鑫骑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