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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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621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5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负担9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负担4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负担4元(前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4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