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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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保证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工程款结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 二、变更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883455.4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工程款结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77元,减半收取14638.5元,由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277元,由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777元,***、***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