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被告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产权登记机关递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全部资料之日止按照每日五元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云南锦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