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川县凡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亿龙瑞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市西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村支行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煜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亿龙瑞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5日,以本金1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31‰计算;自2016年3月6日至2017年2月5日,以本金1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414‰计算;自2017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21‰计算)(已履行部分应予扣除);

二、被告伊川县鑫鹏化工有限公司、洛阳煜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保证人履行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洛阳亿龙瑞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洛阳亿龙瑞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伊川县鑫鹏化工有限公司、洛阳煜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37元,由被告被告洛阳亿龙瑞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伊川县鑫鹏化工有限公司、洛阳煜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5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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