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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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5万元及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但计付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漳州市南阳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林奇钢管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被告***、被告***为本案借款在其最高保证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新鸿基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清偿本案债务时,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位于漳州市芗城区鑫荣小区XX幢XXX号住宅(漳房他证芗字第20150XXXX号)及位于福建省龙海市XX镇XX村的国有土地(龙他项(2015)第00153号)以及名下车辆[车牌号为闽E1XXXX、闽E1XXXX、闽E1XXXX、闽E1XXXX、闽E1XXXX、闽E1XXXX、闽EXXXX、闽E5XXXX]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575.4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