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州市金利隆石材有限公司 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莱州市金利隆石材有限公司货款1705305元及(以未付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付款额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上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95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620元,合计86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申请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