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伊川县华悦牧业有限公司
嵩县龙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嵩县龙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

二、被告嵩县龙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以3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69‰自2018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扣除被告嵩县龙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的已付利息412822.25元);

三、被告伊川县华悦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伊川县华悦牧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嵩县龙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33元,由被告嵩县龙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伊川县华悦牧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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