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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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贷款本金6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为1615444.27元;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徐业不锈钢异型材料厂、泰州市锦辰不锈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条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偿还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08元,由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徐业不锈钢异型材料厂、泰州市锦辰不锈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65108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