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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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美德盛(天津)化肥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美德盛(天津)化肥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编号为2016-22-67号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中质押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元,由被告美德盛(天津)化肥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自愿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