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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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费、评估费等损失共计11550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2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2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1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3元,被告***、莒县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