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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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医疗项下损失:医疗费488.40元,由被告永安财保临沂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488.40元。 二、原告***、原告***、原告***、原告***伤残项下损失:死亡赔偿金735780元、丧葬费34652.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840元(5年×23072元/年÷4人)、精神抚慰金20000元、近亲属办理丧事误工费907.11元(3人×3天×100.79元/天)、交通费1000元,合计821179.61元,由被告永安财保临沂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13353元。 三、原告***因事故受到损失:车损99250元、评估费2700元,共计101950元,由被告永安财保临沂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9985元。 四、驳回原告***、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请。 上述判决中所含的给付内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汇至用户名:平邑县人民法院,本案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67)。 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缴纳上诉费用(最迟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本次告知为书面告知,不再另行通知,逾期即视为未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