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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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新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新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1151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并以实际尚欠的代偿款为本金,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绍兴上虞联谊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新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绍兴市上虞联合化剂厂、***、***、***、***、***分别对原告代偿的1151800元款项不能追偿部分的十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四、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浙江新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绍兴上虞联谊化工有限公司分别承担7269元,被告绍兴市上虞联合化剂厂、***、***、***、***、***分别承担2077元,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9元,减半收取7705元,由原告浙江新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浙江新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绍兴上虞联谊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73元,被告绍兴市上虞联合化剂厂、***、***、***、***、***分别负担4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新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浙江新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绍兴上虞联谊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00元,被告绍兴市上虞联合化剂厂、***、***、***、***、***分别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