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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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金丝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亳州市亿丰亳达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沈丘县金丝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亳州市亿丰亳达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1305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 二、沈丘县金丝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亳州市亿丰亳达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驳回亳州市亿丰亳达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1元,由沈丘县金丝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