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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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山铜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山铜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补发7301.61元; 二、被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山铜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