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本溪市易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本溪市易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货款人民币六千七百八十六元整。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