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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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兴化市丰源食品有限公司 兴化市统全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兴丰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 兴化市碧莹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化市兴丰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3272560.41元、利息(截止至2014年9月21日,利息为355583.55元;自2014年9月22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9375%计算,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兴化市兴丰食品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兴化市.4平方米的房产和面积为3063.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权利价值分别为1390000元、420000元的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兴化市统全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丰源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碧莹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兴化市兴丰食品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426元,由被告兴化市兴丰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统全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丰源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碧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826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 |
| 裁判日期 | 2018-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