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苏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书》依法解除。 二、被告江苏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导费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被告江苏金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