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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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汉王珠宝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支行 河南君临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分行 中原华夏珠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汉王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0169.44元、罚息710712.5元、复利729.09元,共计10721611.03元(暂计至2020年2月20日),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10169.44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君临实业有限公司、中原华夏珠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70元,减半收取431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分行负担70元;被告河南汉王珠宝有限公司、河南君临实业有限公司、中原华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43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