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杨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怀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本金按870000计,从2019年6月27日至借款到期日2019年8月20日,按月利率6.525‰计息,利息为10218.15元;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6.525‰上浮50%即9.7875‰计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贾合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