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县辉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合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湖南合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南县辉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人民币128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288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湖南合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