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鲁0522民初48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垦利区人,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巴凯丽,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梦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垦利区人,现住该村。系***儿媳。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利津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张安德,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利津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利津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

委托代理人黄德升,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凤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于2017年5月26日前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胜坨支行,账号:62×××76)。

二、被告***赔偿原告***6847元,于2017年5月26日前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胜坨支行,账号:62×××76)。

三、被告***、被告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涉案事故的纠纷全部处理完毕,原告***不再向各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田凤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润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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