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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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霍山信安竹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 安徽安丰竹木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尚之庭竹木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康惠竹木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康惠竹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霍山信安竹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47657.32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147657.3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安徽尚之庭竹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货款1147657.32元中的715408.39元承担付款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账号:34050174730800××××××,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请在汇款单注明本案案号和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霍山信安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70元,由原告霍山信安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70元,被告安徽康惠竹木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尚之庭竹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