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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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883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义乌市启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2745852.8元;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义乌市启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745852.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义乌市启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评估费24000元。

五、驳回上诉人义乌市启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490元,合计6898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担57918元,由上诉人义乌市启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10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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