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理宾川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偿还原告大理宾川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9年12月17日产生的利息及罚息共计4985.64元,自2019年12月18日起只计算罚息,按年利率11.745%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0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