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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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1706.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病历复印费1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