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叙永县供电分公司 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欠付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叙永县供电分公司的电费及滞纳金共31443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1元,由被告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