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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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65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65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82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6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