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昊海装饰有限公司 宁夏九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宁夏昊海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九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8月31日签订的《防风抑尘墙制作安装结算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宁夏九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昊海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被告宁夏九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