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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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5民初51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5民初5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长沙锐驰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建设成本5321090.61元;”。 本案一审诉讼费196094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承担98047元,长沙锐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98047元;鉴定费13800元,由长沙锐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094元,由长沙锐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71094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承担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