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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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孔雀山庄有限公司 海口联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南岛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口联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493749.27元; 二、驳回原告海口联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1元,由原告海口联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55元,由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87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