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93750元(本金300000元×15%∕年÷12个月×25个月); 三、被告***偿还原告***2019年9月24日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期间产生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总计为393750元,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396844元,核定给付金额393750元,占请求标的的99.22%,案件受理费3626.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28元,由被告***负担3598.05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