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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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5民终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负责人:梁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舒聪,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负责人:朱怀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木耀,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欣达,广东赛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507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瑞琳 审判员张丹华 审判员陈瑛瑾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妍 书记员郑晓芸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