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13277.6元及利息(以313277.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30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中弘轴承(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7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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