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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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盈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1789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盈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3178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斗门盈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3元、保全费2985元,合计6118元(原告珠海市斗门盈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珠海市斗门盈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682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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