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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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石化金鑫化工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欠款本金425万元及支付罚息(罚息以42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1999年3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潮阳市弗兰克保税油库有限公司、潮阳市弗兰克油库码头有限公司就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石化金鑫化工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潮阳市弗兰克保税油库有限公司、潮阳市弗兰克油库码头有限公司在清偿后可按实际清偿金额向被告深圳石化金鑫化工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964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50626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110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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