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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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林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21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鉴定费62000元,由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43400元,由被告南京林业大学负担18600元(此款两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支付给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8-03-23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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