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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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饶市全胜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全胜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51200015-2015年(玉山)字0071号); 二、被告上饶市全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6,761,056.31元、利息2,546,063.58元(截止2018年11月20日)。后续利息(含逾期罚息、复利)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案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如果被告上饶市全胜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上饶市全胜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的房产(权属证号为玉房权证玉山县字第××、20××80、20××81号,玉房权证玉山县字第××、20××28号,玉国用(2015)第713、975、976号,他项权证号为玉房他证玉山县字第××号)经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饶市全胜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43元,由被告上饶市全胜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