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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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2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34620.5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14元(缓交),由原告***、***、***、***负担548.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3381.5元,由被告***负担1084元。原告***、***、***、***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