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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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博源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博源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乌审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申请执行人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乌林林罚决字[2019]第01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的内容即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