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18年10月30日)合计142893.69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135768.79元为基数,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关于调整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的公告》的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0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预付),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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