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四川中昱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中昱劳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300万为本金按年利率12%为标准从2013年11月5日开始计算到本金还清时为止,第二部分以680万为本金按年利率12%为标准从2014年1月14日开始计算到本金还清时为止,但总的利息应扣除已归还的利息318万);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条被告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中昱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15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