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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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悦驰门窗有限公司 洛阳一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 洛阳宁远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宁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 二、洛阳宁远实业有限公司应以7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64‰向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支付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期间已偿还的利息执行时应予以扣除); 三、洛阳宁远实业有限公司应以7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46‰向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支付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期间已偿还的利息执行时应予以扣除); 四、洛阳悦驰门窗有限公司、洛阳一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洛阳宁远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洛阳宁远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悦驰门窗有限公司、洛阳一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74元,减半收取37787元,由洛阳宁远实业有限公司、洛阳悦驰门窗有限公司、洛阳一玻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