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襄阳市金英百合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69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69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 三、金英百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四、金英百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五、金英百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6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六、金英百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46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七、金英百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八、金英百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616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九、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239元,以上费用共计147039元,由***负担44112元,金英百合公司负担44112元,***负担588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