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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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高安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120000元,给原告***、***、***、***、***、***。 二、原告的其他损失240811元,由被告***赔付5%计12040元给原告***、***、***、***、***、***。 三、由被告***赔付5%计12040元给原告***、***、***、***、***、***。 四、由被告***赔付216731元(240811元-12040元-12040元),扣除已赔付13000元,还应赔付203731给原告***、***、***、***、***、***。 上列一、二、三、四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未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