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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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 吉林省博瑞祥物流有限公司 柳州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二、被告吉林省博瑞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合计16521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07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负担2149元,被告吉林省博瑞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21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李珠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