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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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亿承手工艺品有限公司 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633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2020年2月25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