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润涛商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容升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容升煤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履行完毕,在偿还借款的同时,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7.905‰计付自2012年元月1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平顶山市润涛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3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容升煤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润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