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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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宁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45264元。 二、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宁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93579元。 三、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宁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5664元。 案件受理费5600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1702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